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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始末

发布时间:2024-03-11 00:21:11  来源:开云体育官网

  11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介绍。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接到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报告,在药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

  11月5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发布《效价指标不合格的百白破疫苗有关问题解答》称,该两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会影响免疫保护效果。国家食药监总局介绍,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批次疫苗共计25.26万支,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该批次疫苗共计40.052万支,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万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万支。长生生物介绍,前述该批次25.26万支百白破疫苗共实现出售的收益约83.38万元。鉴于百白破联合疫苗在公司出售的收益总额中占比较小,因此以上事项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国家药监局根据线索组织检查组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生产现场进行飞行检查。检查组发现,长春长生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行为。根据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迅速责成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长春长生相关《药品GMP证书》。

  长春长生发声明称,此次所有涉事疫苗尚未出厂销售,所有已经上市的人用狂犬病疫苗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注册标准。然而,长春长生单方面的质量保证并不能给公众信心,尤其是近几年使用过其疫苗的人们,担忧情绪日渐积累。

  此时,事件的发展似乎仍在可控范围。但仅仅两天后,舆论彻底失控。7月20日,吉林省食药监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公示,彻底将公众的早已郁积多日的愤怒情绪引爆:长春长生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白百破联合疫苗”(批号:201605014-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效价测定】项不符合相关规定,按劣药论处。这条处罚信息,针对的是2017年11月的一起违法事件。

  2018年7月22日,国家药监局责令停产、立案调查。22日央视新闻联播播出了国家药监局负责的人介绍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案件相关情况。国家药监局负责人通报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相关情况时表示,现已查明,企业编造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已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召回尚未使用的狂犬病疫苗。国家药监局会同吉林省局已对企业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药监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来得到的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

  本次除了对企业罚款之外,国家药监局对涉案的高俊芳等十四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可以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国务院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问题调查组调查的最终结果,8月16日,吉林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有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

  决定按法定程序免去郭洪志担任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白绪贵担任的吉林省工信厅党组书记、厅长职务(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任分管药监工作的长春市副市长),曾向东担任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闫海江担任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责令长春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吕锋(2018年2月临时代管药监工作,2018年4月至今分管药监工作)向吉林省委、省政府和长春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同日,长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长春市有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按规定程序免去唐若迪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张文革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周福云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处长职务,于百川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分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责令长春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赵旭,长春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杨文俊(2017年6月任长春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联系长春市食药监局高新分局),长春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振波(2014年2月至2017年6月任长春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联系长春市食药监局高新分局),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陈铁等人辞职。

  第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改革不彻底。目前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已经经过了多次改革,包括最近的一次食药监管与工商管理职能合并进行市场监管,仍然没有人保证未来中国市场一定不可能会出现食品药品问题。就针对食药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监管职能和机构、监管队伍和技术资源、监管能力建设、基层管理体系等标准来说均不够完善,尤其是监管队伍和技术不够先进,导致食药监管往往流于表面,往往等到事件爆发,出现人员损伤的时候,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就单单针对于目前疫苗市场,标准建立不健全,准入门槛较低,惩罚制度落后,导致国产疫苗没有保障,让老百姓对国产疫苗失去信心。

  第二,重审批、轻监管的管理模式存在弊端。强调事前审批,忽略事后监管。像三鹿、长春疫苗等诸多食药方面公司在出问题之后均是证件齐全,但是在食药制造方面却早就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作为政府部门,缺乏对食药企业的生产全程监督,同时也缺乏对整个食品药品行业规则的引导,甚至在行业内部的产品生产信息公开方面缺乏管控,导致某些企业在行业内一家独大,任意变更产品生产流程,加之某些不良企业高管利欲熏心,在疫苗等国民消费硬通货中造假,种种因素造成了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的产生。

  第三,如何全面改善营商环境。当前,一提到改善营商环境,就是“放管服”、“简政放权”,各地都是说减少了多少审批程序,甚至会出现了数量化的竞争。但是真正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有很多方面,最重要的不是办企业要多少手续,而是如何去带领企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之下去提高利润,甚至应该去制定行业制度去限制企业,防止出现产品质量上的问题。比如著名的“三鹿”事件,采用在奶粉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方法去提高奶粉中胺的含量,这样的做法更像是三无企业做出来的,而不像是一个拥有正规手续的公司做出来的事情。

  第四,如何去贯彻落实问责制度。作为体制内的公职人员,没有能力担任所在岗位的责任同样也是一种腐败。应该坚决贯彻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和问责制度,让在岗负责人和直接造成的经济效益与经济损失挂钩,真正做好“三项机制”,不能出现被免职人员未经组织考察再次上岗的现象。不仅如此,作为食药品监管等国民重点领域内的公职人员,一定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相关知识,才能去任职所在行业内的食品药品监管,同时一定要落实落细一把手主要负责,部门分管领导重点负责的责任制度,防止出现“踢皮球”“跑的快”现象。

  第一,迅速处置,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机制。疫苗事关生命健康,质量安全容不得半点瑕疵,不能有一点侥幸。此次疫苗事件引来广泛关注之后,很多人在朋友圈晒出自家孩子的疫苗接种记录,可见公众对此事格外的重视。 更恶劣的后果仍在不断显现。有公众对国产疫苗的安全性产生普遍怀疑,刚刚从两年前“过期疫苗”案中缓慢恢复的信任似乎又要重回谷底,有人已经对疫苗本身产生不信任感,对接种疫苗有了排斥情绪。种种舆情不断冒出,真相和谣言齐飞,公众在这一些信息中愤怒、恐惧、迷失,很多人甚至怀疑。此时,要求监督管理的机构对涉事企业一定从严从速处理,畅通信息发布渠道,通报事件进展,还原事实真相,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消除恐慌蔓延,安抚公众情绪,正确引导群众理性看待,防止带有不可告人目的的自媒体恶意渲染和国外势力趁虚而入,守住我们的祖国药品安全底线,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放心、可信任的生活环境。

  第二,从严处罚,建立更严格的惩戒体系。对疫苗企业的任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论大小轻重,监管部门都必须从严从快惩处,并做到举一反三,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找和弥补存在的风险漏洞,逐步加强制度和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于生产、销售、运输、仓储、注射等每一个环节,尤其要从源头上防止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发生。针对企业故意造假的恶劣行为,要建立严格的惩戒体系,让企业为失信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涉事企业长生生物并非第一次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对疫苗这类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行业,务必要建立行刑衔接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零容忍,决不姑息纵容,建立带电的高压线。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完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制度,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建立一次违法终生禁入行业等制度,让违法者倾家荡产,真正让制度发挥强大的震慑作用。

  第三,追本溯源,加强全链条的常态化监管。对于问题疫苗,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在每次事件中找到问题的根源,否则就会陷于“亡羊补牢”的被动之中。从这个方面看,问题的出现,也是改革的契机。在疫苗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是不是还存在监管漏洞?如何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监管,形成疫苗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如何加强处罚力度,让企业不想、不能、不敢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要严肃追责涉事药企,更要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监管制度,避免类似事件再次上演。要确保企业按批准的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GMP生产规范,所有生产检验过程数据要真实、完整、可靠,可以追溯。简单说,疫苗是防病的,对于疫苗行业同样需要打好“疫苗”,以万无一失的要求、一失万无的警觉,做好这一公共卫生事业,共同守护“健康中国”。

  第四,敬畏生命,重建企业的诚信道德建设。短短一星期的时间,疫苗就爆出如此大的问题,疫苗关乎着孩子的生命健康,人命关天。一些企业质顾眼前利益和市场,缺乏诚信,缺乏社会责任和民生责任,只知道追求利润而不真正关怀社会民生,诚信建设的缺失让这一悲剧最终爆发。构建“疫苗信任”,要“两只手”共同发力。一方面是,政府机构在疫苗生产、使用上的监管,需要更有力,对非法的生产经营行为“重拳治乱”,如果处罚只是“雨过地皮湿”,就形不成教训、也够不成震慑。同样重要的是,企业不能为了追求利益,把儿童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当做谋取非法利润的代价,“喻于利”的企业一定守住起码的道德底线,不能赚带着血的黑心钱。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监管部门,都必须以“敬畏生命”为信条,以更严格的生产标准、更严厉的常态监管、更严重的违法处罚规范行业发展,保住公众对疫苗的信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